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利維坦 第十八章 論按約建立的主權者的權利

摘要:
        主權者的產生及其權力的賦予皆來自眾人參與的信約訂立,而信約的訂立源自於群體中每個人的自我意志。由於主權者是群體意志的化身,故對於仍屬於群體的所有人而言,一旦主權者產生後便因服從於主權者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對主權者,因主權者的存在即是反對者本身的意志,以自身意志反對自身的、以及群體的意志是不義的,因著大義反對者得以被除去。主權者被賦予維護和平並尋求眾人福祉的期待,因此主權者具有創造法度並司法及審查的權力、擁有資源配置的獎懲權力、更有對外交中決定戰和的權力。而即便主權者並未完成臣民的任何期待,主權者的存在本身,以及其連帶產生的法度規範,即便迫使臣民屈服於主權者的擺佈下,也必然優於無政府狀態下的紛亂,故綜觀而論,主權者極其權力在按約訂立的前提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權者的產生和定義
        所謂的達成協議是指在群眾為了尋求福祉的條件下所衍生出的制度,如:和平生活與防禦外敵。按約建立主權的情況下將會產生兩種角色:主權者、與其對造;其中,上述的對造又由三種人組成:贊成主權者、默認主權者(反對主權信約卻仍留滯於群體的人)、以及反對者(反對主權並離開群體的人)。一旦信約訂定後,贊成主權者、默認主權者事後反對與否都將依信約的方式進行。人們相互訂立信約,按信約交出各人的力量和權力建立共同權力,這個共同權力的承擔者就成為主權者。
二、主權者的權利
1.
除非得到主權者的允許,訂約的臣民不能簽定新信約以授權新的主權者。
2.
主權者不會違約。人們相互訂約以授權主權者,而主權者沒有與任何人訂約,因此,人們不能以取消授權為藉口解除對主權者的服從。
3.
一旦主權者形成,原先對他持異議的人由於仍屬於訂定信約之群體,故屬默認主權者,也當然必須服從。異議者要是不服從訂約者(群體)的決定,就會孤立地處於自然狀態下;在群體福祉的大義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殺死他而不為不義。
4.
臣民中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控告主權者不義,因為主權者是因群體的福祉而推舉或產生的,對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構成傷害。按約建立國家後,主權者的任何行為和裁判都是臣民授權的,因此主權者不對這些裁判負責。
5.
臣民不能以任何方式處死主權者。臣民是主權者行為的授權人,因此,不能因為自己授權下的行為而去懲罰主權者。
6.
主權者有權審查各種意見和學說,或任命全體審查人。主權者是人們行為的管理者,而人們的行為來自他們的意見,因此,為了人們的協調與和平起見,良好地管理人們的意見和學說就是正當和必要的。
7.
主權者擁有訂立規章法度的權力。在建立主權以前,所有人對所有東西都有權利,這樣必然引起戰爭。因此,必須建立法度,以劃定人們權利和行為的邊界,從而保障和平。
8.
主權者擁有司法權。臣民間權利的爭執如果得不到裁決,關於私有財產的法度就會形同虛設,每個人根據其自我保全的慾望就會陷入爭鬥,這與每一個國家因著追尋福祉而按約建立的目的都相違背。
9.
主權者身為眾人意志的化身,擁有和其他民族國家宣戰媾和的權力。
10.
主權者擁有一切參議人員、大臣、地方長官和官吏的甄選權。
11.
主權者為眾人意志的化身,具有訂定法律的權力;因此,在以主權者為群體訂定的法度為依歸下,主權者擁有按照法律對臣民獎勵和懲罰的權力。

三、主權者巨大權力的正當性
有人認為臣民在主權者無限權力下生活太過可憐,不得不聽任主權者的貪欲和不正常激情的擺佈。但霍布斯指出,與沒有主權者下混亂的戰爭狀態相比,君主制的這點缺憾微不足道。兩害相權避取其輕,所以,主權者的巨大權力,有其正當性。

結論:
        讀完本篇文章後,我很直覺的想到了君王論以及天賦人權說。馬基維利的君王論雖然總被以操弄權謀一言蔽之,但我認為這樣的論述是以君王是全然自私的作為出發點:倘若廣義的來看待所謂君王、也就是所謂的主權者,並且若我們願意放棄主權者是自私的這種假設,其實我們可以把主權者視為一個明白資源該如何配置才能達到群體最高福祉的角色,其司掌著創造法度的權利實質上是由信約訂定者全體所給予,而君王亦遵循著自己─一位依眾人之志所拔擢的主權者─所創定的法度管理群眾、配置資源。再看到天賦人權說,若以現代觀點詮釋天賦人權(相對於古代西方社會所言的人權仍屬於少數人),我們相信,所謂的人權是由上天所賦予的,尚且以不可知論的角度來看,人所擁有的權利應自人出生起便伴隨著,而主權者的權力存在則是由群體所賦予;即便古代的中國天子思想、或是日本的天皇制度認為統治者的權力乃由上天賦予,實際上卻是天賦人權,而後人賦王權的。我認為,雖然發展的年代並非順序性,但在本篇中,霍布斯的思想卻可為君王論以及天賦人權說分別擔綱了承先以及啟後的節點,解釋了在每個個人都擁有自己的權利、都想最大化增進自己的福祉、卻也想防範他人侵犯自己的利益為條件下,將較大議題的決策權交由君王、民代等主權者的箇中原因。

然而,本文中亦有三個主要的議題懸而未決:首先,對於由信約所產生的主權者之權力,是否有其時限性?若有,那其時限該當多長?其次,由於生老病死的自然汰換,原本參與信約訂定的人數將會日漸減少,當所謂的群體有大部都變成了未曾參與信約訂定的人時,信約是否還有其絕對性?對於未曾參與信約訂定之人對主權者的反抗,我們是否該將之視為不義;又,我們是否還能高舉大義之名殺害(或其他以現代觀點的嚴重制裁)這樣的反抗者?最後,若主權者的權力並無時限性,則主權者過世時信約該當如何?可能的情境有二:由主權者子嗣繼承、或由群眾再次訂定信約產生主權者。若為主權者子嗣繼承,亦即世襲,是否能夠保證襲位者具有與先前之當權者相當的能力?即便襲位者具有前當權者之能力,但襲位者畢竟並非信約訂定當下產生的主權者,則群眾若反抗他是否仍為不義?


關鍵字:信約建立、主權者的權利、群眾福祉、主權者的正當性


利維坦 第三十章 論主權者的職責

摘要:本章主要是對於主權者的職責提出說明,一開始就提到主權者應為人民求得安全,而且是透過合法的勞動、在不危害國家的條件下可以獲得的生活上的一切滿足。而主權者也必要讓人民認識基本權利與義務。因此主權者的職責有公開教導和制訂良法。
一、主權者應經常教導人民認識主權者的權利以及自身的權利義務。
做法為:
1.          教導人民忠於目前的政府型態,國家的繁榮來自於人民的服從。
2.          教導人民不要追隨除了主權者以外的顯赫團體或個人。
3.          教導人民尊重主權代表者,不能有非議的聲音。
4.          提早讓人民認識主權者,主權操作由父親轉移到主權者。
5.          教導人民認識不只不義的行為,甚至不義的思想,縱使沒實現也是不義。
6.          關注大學的教育。
主權者教導人民認識基本權利不只是義務,而且也是利益所在,也可以保障其安全,進而達到維持國家完整的目的,因此教導人民是重要的職責。
二、主權者對於法律的制定與實施
1.          平等施法。不論貴賤在法律之前皆平等。
2.          對於寬待與否的公道,應得到被侵犯的私人的同意。
3.          在法庭面前沒有特權。
4.          徵稅的方式,採用按照消費多寡來決定,不已財產多寡為基準。
5.          國家救濟弱者,制定法律使強者提供勞動力。
6.          制定良法,即為人民利益所需而且又明確的法律,旨在指導和維護人民。
7.          賞罰分明,並且透過賞罰使人民更願意為國家效勞。
透過以上的法律規則,使主權者能夠藉由法律的效用來指導人民,法律的用途主旨皆是在保護人民,絕非是拿來懲罰的工具。


關鍵字:主權者、人民、教導、法律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第十七章 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第十七章 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摘要:此章節開頭先說明形成國家的目的是得到更   滿意的生活,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以共同權力的約束使人們遵守信義和其他自然法,並以其他動物如螞蟻、蜜蜂和人類做比較,說明人類之協定與動物之協同一致的區別,並進一步探討共同權力的建立和賦予而形成國家。

關鍵字:國家、共同權力

各段:
1.  說明國家中包含愛好自由的人類和統治其他人的人類等等,而驅使他們願意受到束縛的終極動機為得到更好更滿意的生活。
2.  闡述如果沒有足夠的力量或是全力去約束人   類,那麼人類就不會去遵守各種自然法(諸如正義、公道、謙瑾、慈愛等等),每一個人就是憑著自己的本能去生活,這是小氏族的生活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即使是搶劫也不會被當成違反自然法的事情。
3.  比較動物如螞蟻、蜜蜂和人類的差別,它們依照各自的慾望和判斷指揮卻能相安的生活,為什麼人類卻不能這樣,解釋說明人類等自然激情的影響。
4.  最後說明共同權力如何賦予,指定一個人或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一個人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這一個人格是大家相互立新約而形成,定義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利維坦 導言

《利維坦》導言


摘要:

        本章主要談論的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個部分是何謂利維坦,第二個部份是利維坦的創造者應該有甚麼樣的特質。

1.利維坦是人類模仿上帝創造「大自然」的方式去創造一個國家,是將國家擬人化的概念,將國家塑造成一個人,也就是文中所提的「人造的人」,主權是靈魂,官員是關節,規矩是神經,顧問是記憶,法律是理智,和睦是健康,動亂是疾病,內戰是死亡,而這個人的創造是由人所訂定的。

2.因為利維坦的製作材料和創造者都是人,因此需要了解「人」,但是了解人並不是自己為看輕別人而對別人做出無謂的預測或是猜想,而是應該要先了解自己,知道自己身為人會有甚麼樣的思想、感情,但這也不是要用自己的「慾」去了解自己從而了解別人,而是去了解全人類應該有甚麼樣的思想或感情,才能達到實施利維坦的可能。

結論:

        利維坦並不是一個實質意義上的人,但是創造他的人雖然是真正的人可是卻必須是真正了解全人類的人,因為我們也無法確定創造利維坦的人是否真的了解全人類,但我認為創造他的人是否能了解全人類會影響利維坦這個人造的人的存活時間,若是無法了解全人類,那利維坦的結構必定會出現瑕疵,從而影響到整體的運行,導致壽命的縮短。

利維坦 第十三章 論人類幸福與苦難的自然狀況


摘要:

         本章談論人的自然狀況、人性的傾向,說明人原先是平等的。在還未有一個令大家懾服的權力時,人們便處在一種戰爭狀態下,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競爭、二是猜疑、三是榮譽,在三個原因的驅使下,人們會不斷擴張統治權,人們便處在戰爭狀態下。最後則提到在戰爭狀態下是沒有對錯是非的,因為沒有共同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沒有法律則就沒有所謂的不公正的問題。唯有依靠人們的激情與理性才有可能在戰爭狀態超脫。在自然狀況時的人類多是苦難的。


1.在自然狀況下的人們是平等的,從本性來說,人們即使知道自不如人,也不會承認別人比自己聰穎,因為大家都這麼覺得,也顯現出人們是平等而非不平等。所以一旦這個平等被打破了,人便會互相仇敵,目的主要在於自我保全,有時則為了自我的歡樂。在互相猜疑的過程中先發制人就是最合理的自保之道,但由於自保的過程中有些人卻超出了所要求的限度,甚至引以為樂,這使得大家無發安分守己的僅限於自保的限度中,於是造成統治權的擴張,然而在這樣的狀態下人們相處是不會有快樂存在的,多半是憂傷。

2.在人類的天性中造成戰鬥有三個主要原因,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然而三個原因的初衷都是為了自保,但由於其他人的擴張以至於危及到人們自保的限度,大家才會跟著如此,因為他們已經不在同一個水平上的平等了。說穿了,在自然狀況中,人們追求的只是人和人之間對價的平等,因為沒有一個能使大家懾服的權力存在,人們便只能追求和別人一樣或者比別人更好,這也是自然狀態下的一種快樂,但戰爭過程中卻是讓人感到憂傷的,因為人們便永遠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下。

3.然而在還未有法律禁止前,人類的慾望是沒有罪的,因為在還沒有規範以前這些行為都是無辜的,因為他們是無法知道對錯是非。在戰爭的狀態中,沒有事情是不公道的,因為沒有一個能共同遵循的法律,沒有法律的存在也無所謂公不公正,所以人的天性使人們處在一種惡劣的環境,唯有倚靠人的激情和理性才有可能超脫。

結論:
         
              本章所要闡述人類與幸福的自然狀況主要在於是否有一個能使人懾服的權力,能讓大家不在為了自保而處於戰爭狀態下,除了激情與理性,唯有共同法律的規範才能使人的本性受到限制。然而人的自然狀況與人的天性事實上也建立在於公平性上,為了是想要達到目的的希望平等。我覺得這篇主要是要告訴讀者人的自然狀況是苦難的,唯有藉由一個令人懾服的權力才能夠使人們不在處於戰爭狀態,這也為《利維坦》這本書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關鍵字:平等、戰爭狀態、共同權力、激情、理性

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利維坦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摘要:
        本章談論人,提及言語和行為發自本身的個人為自然人,言語和行為代表他人者為擬人。擬人透過授權可成為代理人,則給予權力者變成為授權人。許多事物可由人代表,然而,某些事物僅在世俗國家成立後,才開始由人代表,也因此才有那些事物的授權人與代理人產生。

1. 當擬人得到被代表者授權時,便可成為代理人,授權的被代表人即為授權人,此時代理人必須依據授權而行動,且代理人依據授權所訂定之契約亦對授權人產生效力,然而,代理人僅具有被授權範圍之權利,於授權範圍外訂定之契約,對授權人並不具效力,因此若欲透過代理人與授權人訂定契約,必須先使授權明確,才對授權人具效力,否則不具授權之契約,僅對代理人有效。
2. 代理人依授權簽訂契約,若契約內容違反自然法,則實際上違反自然法者為授權人而非代理人;倘若代理人拒絕依授權簽訂契約,因其破壞契約則違反自然法者便是代理人。
3. 在世俗國家成立前,因東西無主人,亦沒有東西對於任何人擁有管轄權,因此無代理人。在世俗國家成立後,雖然有些人事物,如醫院、不能運用理智的兒童及異教的神無法成為授權者,但可藉由有權管理者授權給代理人,使之擁有管轄權,而異教神的代理人是由國家授權給指定的官員為代理人。至於真神本身可為授權人,授權給摩西為代理人,因此摩西治理以色列人是以上帝名義治理上帝的子民。
4. 一群人經同意授權由一人代表時便成了單一人格,每個人以個人身分授權,因此代理人所做的每件事情皆為許多授權人授權,此時一群人必須對授權有所限制,超出委託之行為才不會被承認。若代理人由許多人組成,多數人的意見應被視為全體意見,反對與贊成意見將會相抵,而多餘的意見便將代成為代理人唯一意見。若代理人人數恰巧為偶數,並且相抵,有些情況下仍能決定問題,如審判時,若代理人意見正好相抵,法官不得宣判有罪,則以無罪論。

結論: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描述授權人與代理人,是相對於自然狀態下,自然人與萬物皆為平等,無權力大小之別,而在作者描述之利維坦下,人與人之間訂定契約,將權力授予一個或一群代理人,並規範身為群體之中的唯一代理人必須依其所被賦予的權力行事,行為不得超乎權力範圍,若代理人由數個組成,則意見會相抵並於最後產生全體唯一意見。霍布斯認為在人對人或者事物間權力的規範下,人們因遵守權力而帶來和諧。

關鍵字:自然人、代理人、授權人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論公民 第一章 論不存在公民社會時人的狀態

摘要:此章主要探究人類彼此相待的態度以及是否作為天生適合動物。並且進一步說明為何人類會從自然狀態演進成為適合社會的動物。作者打破許多公共事務論者認為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的觀點,並指出會有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對於自然狀態的認識甚少。並且進一步透過舉例說明人為何從自然狀態演變成社會的動物。最後則探討戰爭的出現以及戰爭狀態和和平狀態二者的關係。

關鍵詞:  自然狀態、戰爭

各段內容:
1.     (1,2)人類的自然天賦分為體力、經驗、理性和激情。自然天賦是探究人彼此相待的態度,以及人是否天生適合社會的基本原理。大多數的公共事務論者假設、試圖證明或斷言: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在這樣的基礎下,他們認為人類只需要透過彼此同意的協議或條件(通常指法律),就能夠維持秩序以及和平。這樣的說法廣為接受,卻不正確。原因在於對自然狀態不夠認識。人類之所以會彼此交往,不是因為天性使然,而是機會所致。事實上人類交往是因為追求榮譽或益處。社會也因此而存在。但是,一個大規模或持久的社會的基礎,並不是榮耀和益處就能維持。在互相幫助下,人們可以得到益處,但透過支配別人的方式,可以得到更多的益處。因此,人如果沒有恐懼,就會被支配者所吸引而非社會所吸引。所以可以說一個大規模或持久的社會的起源是因為人類對彼此的恐懼,而非對彼此的友善。
2.     (3)人們互相恐懼的原因,部分來自於他們的平等,部分來自於他們想要彼此加害。所以我們無法預期從別人身上獲得安全或者確保我們自己的安全。人之所以平等是因為生命的脆弱,即便再怎麼有力量、活力、智慧的人,只要失去生命就一無所有。而現實中的不平等是民法所帶來的。
3.     (4,5,6)就自然狀態而言,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願,但並非出自同樣的理由。意識上的分歧也是一大關鍵,因為意見的分歧往往導致激烈的衝突。也是危害他人的意願當中最強烈的一種。而人類互相危害最常見的理由就是互相爭奪同一樣東西,這樣東西既無法共享也無法分割,只有透過搶奪勝出的強者可以擁有。
4.     (7,8)既然人類要面對如此多的危險,自我防備就不應該受指責。每個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在各種惡之中的至惡就是死亡,因此,一個人盡全力維護自己的安全,並不與理性相悖。也就是按照正義和權利。權利的含意是每個人都有按照正確的理性運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因此,自然權利的首要基礎就是,每個人都盡其可能的保護他的生命。但如果實現這個目的而採用的必要手段被否定了,實現這個目的的權利也就沒有意義了。既然人擁有自我保存的權利,那就有採取足以保全他自己的任何手段和行動的權利。
5.     (9,10)就自然法而言,一個人是他自己的裁決者。無論他要採用的手段和行動對於保存他的生命是否有必要。如果這樣的說法與正確的理性相悖,那就會有其他人做判斷,既然他人在做與我相關的判斷,而根據人天生平等的理由,我也是與他相關的事的裁決者。因此我對他對於我的保存作出看法,也是合乎自然法的要求。自然法賦予每個人在所有東西和事務上的權利。在人用協議約束彼此之前,每個人都可以做對他人做任何事。根據此說法,可以得知自然狀態下,權利的尺度是利益。
6.     (11,12,13)人擁有這種共同的權利是沒有用的,因為有等於沒有。人互相激怒的原因除了自尊以外,還有這種對萬物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合法攻擊他人,相反的他人也可以反擊。人在聚集成社會之前的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人人互相為敵的戰爭狀態。戰爭狀態以外的時候則是和平狀態。永久的戰爭與人類的保存是不相容的,又一位戰鬥者的平等,不會因為戰勝而結束。而形成永久的戰爭。而在這種狀態底下,以人在自然狀態底下是趨利避害、又互相恐懼彼此危害的。於是尋求聯盟。結盟以後,戰爭就不在是對所有人的戰爭,也不再孤立無援。
7.     (14,15)聯盟可能因為強迫或者眾人同意而建立,以強迫建立的聯盟由戰鬥的勝者迫使怕死的失敗者服從。而既然人有可以決定保存自己的手段的權利,當然可以順服於勝利者來獲得安全。反之,當我們處在較強勢的一方,放走自己的敵人是不合理的。藉此也得到人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擋的權力會賦予人一種對無力抵抗者進行支配的權利。不過,由於人處在戰爭狀態是平等的,這樣支配人的權利未必能永久保存。因此,在可能尋求和平的時候就和平。在不可能和平的時候,就在戰爭中尋求協助。


結論:讀完本篇之後,發覺作者的論述帶有人本來就是趨利避害的動物的基本價值觀。雖然文中強調在自然狀態底下人會有的行為和權利為何,但實際上也在暗指進入了社會之後,如果社會不能提供人安身立命,依據自然狀態下人有尋求保全自我的權利,人士可以脫離社會並且去尋求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