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利維坦 第十八章 論按約建立的主權者的權利

摘要:
        主權者的產生及其權力的賦予皆來自眾人參與的信約訂立,而信約的訂立源自於群體中每個人的自我意志。由於主權者是群體意志的化身,故對於仍屬於群體的所有人而言,一旦主權者產生後便因服從於主權者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對主權者,因主權者的存在即是反對者本身的意志,以自身意志反對自身的、以及群體的意志是不義的,因著大義反對者得以被除去。主權者被賦予維護和平並尋求眾人福祉的期待,因此主權者具有創造法度並司法及審查的權力、擁有資源配置的獎懲權力、更有對外交中決定戰和的權力。而即便主權者並未完成臣民的任何期待,主權者的存在本身,以及其連帶產生的法度規範,即便迫使臣民屈服於主權者的擺佈下,也必然優於無政府狀態下的紛亂,故綜觀而論,主權者極其權力在按約訂立的前提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權者的產生和定義
        所謂的達成協議是指在群眾為了尋求福祉的條件下所衍生出的制度,如:和平生活與防禦外敵。按約建立主權的情況下將會產生兩種角色:主權者、與其對造;其中,上述的對造又由三種人組成:贊成主權者、默認主權者(反對主權信約卻仍留滯於群體的人)、以及反對者(反對主權並離開群體的人)。一旦信約訂定後,贊成主權者、默認主權者事後反對與否都將依信約的方式進行。人們相互訂立信約,按信約交出各人的力量和權力建立共同權力,這個共同權力的承擔者就成為主權者。
二、主權者的權利
1.
除非得到主權者的允許,訂約的臣民不能簽定新信約以授權新的主權者。
2.
主權者不會違約。人們相互訂約以授權主權者,而主權者沒有與任何人訂約,因此,人們不能以取消授權為藉口解除對主權者的服從。
3.
一旦主權者形成,原先對他持異議的人由於仍屬於訂定信約之群體,故屬默認主權者,也當然必須服從。異議者要是不服從訂約者(群體)的決定,就會孤立地處於自然狀態下;在群體福祉的大義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殺死他而不為不義。
4.
臣民中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控告主權者不義,因為主權者是因群體的福祉而推舉或產生的,對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構成傷害。按約建立國家後,主權者的任何行為和裁判都是臣民授權的,因此主權者不對這些裁判負責。
5.
臣民不能以任何方式處死主權者。臣民是主權者行為的授權人,因此,不能因為自己授權下的行為而去懲罰主權者。
6.
主權者有權審查各種意見和學說,或任命全體審查人。主權者是人們行為的管理者,而人們的行為來自他們的意見,因此,為了人們的協調與和平起見,良好地管理人們的意見和學說就是正當和必要的。
7.
主權者擁有訂立規章法度的權力。在建立主權以前,所有人對所有東西都有權利,這樣必然引起戰爭。因此,必須建立法度,以劃定人們權利和行為的邊界,從而保障和平。
8.
主權者擁有司法權。臣民間權利的爭執如果得不到裁決,關於私有財產的法度就會形同虛設,每個人根據其自我保全的慾望就會陷入爭鬥,這與每一個國家因著追尋福祉而按約建立的目的都相違背。
9.
主權者身為眾人意志的化身,擁有和其他民族國家宣戰媾和的權力。
10.
主權者擁有一切參議人員、大臣、地方長官和官吏的甄選權。
11.
主權者為眾人意志的化身,具有訂定法律的權力;因此,在以主權者為群體訂定的法度為依歸下,主權者擁有按照法律對臣民獎勵和懲罰的權力。

三、主權者巨大權力的正當性
有人認為臣民在主權者無限權力下生活太過可憐,不得不聽任主權者的貪欲和不正常激情的擺佈。但霍布斯指出,與沒有主權者下混亂的戰爭狀態相比,君主制的這點缺憾微不足道。兩害相權避取其輕,所以,主權者的巨大權力,有其正當性。

結論:
        讀完本篇文章後,我很直覺的想到了君王論以及天賦人權說。馬基維利的君王論雖然總被以操弄權謀一言蔽之,但我認為這樣的論述是以君王是全然自私的作為出發點:倘若廣義的來看待所謂君王、也就是所謂的主權者,並且若我們願意放棄主權者是自私的這種假設,其實我們可以把主權者視為一個明白資源該如何配置才能達到群體最高福祉的角色,其司掌著創造法度的權利實質上是由信約訂定者全體所給予,而君王亦遵循著自己─一位依眾人之志所拔擢的主權者─所創定的法度管理群眾、配置資源。再看到天賦人權說,若以現代觀點詮釋天賦人權(相對於古代西方社會所言的人權仍屬於少數人),我們相信,所謂的人權是由上天所賦予的,尚且以不可知論的角度來看,人所擁有的權利應自人出生起便伴隨著,而主權者的權力存在則是由群體所賦予;即便古代的中國天子思想、或是日本的天皇制度認為統治者的權力乃由上天賦予,實際上卻是天賦人權,而後人賦王權的。我認為,雖然發展的年代並非順序性,但在本篇中,霍布斯的思想卻可為君王論以及天賦人權說分別擔綱了承先以及啟後的節點,解釋了在每個個人都擁有自己的權利、都想最大化增進自己的福祉、卻也想防範他人侵犯自己的利益為條件下,將較大議題的決策權交由君王、民代等主權者的箇中原因。

然而,本文中亦有三個主要的議題懸而未決:首先,對於由信約所產生的主權者之權力,是否有其時限性?若有,那其時限該當多長?其次,由於生老病死的自然汰換,原本參與信約訂定的人數將會日漸減少,當所謂的群體有大部都變成了未曾參與信約訂定的人時,信約是否還有其絕對性?對於未曾參與信約訂定之人對主權者的反抗,我們是否該將之視為不義;又,我們是否還能高舉大義之名殺害(或其他以現代觀點的嚴重制裁)這樣的反抗者?最後,若主權者的權力並無時限性,則主權者過世時信約該當如何?可能的情境有二:由主權者子嗣繼承、或由群眾再次訂定信約產生主權者。若為主權者子嗣繼承,亦即世襲,是否能夠保證襲位者具有與先前之當權者相當的能力?即便襲位者具有前當權者之能力,但襲位者畢竟並非信約訂定當下產生的主權者,則群眾若反抗他是否仍為不義?


關鍵字:信約建立、主權者的權利、群眾福祉、主權者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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