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論公民 第一章 論不存在公民社會時人的狀態

摘要:此章主要探究人類彼此相待的態度以及是否作為天生適合動物。並且進一步說明為何人類會從自然狀態演進成為適合社會的動物。作者打破許多公共事務論者認為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的觀點,並指出會有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對於自然狀態的認識甚少。並且進一步透過舉例說明人為何從自然狀態演變成社會的動物。最後則探討戰爭的出現以及戰爭狀態和和平狀態二者的關係。

關鍵詞:  自然狀態、戰爭

各段內容:
1.     (1,2)人類的自然天賦分為體力、經驗、理性和激情。自然天賦是探究人彼此相待的態度,以及人是否天生適合社會的基本原理。大多數的公共事務論者假設、試圖證明或斷言: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在這樣的基礎下,他們認為人類只需要透過彼此同意的協議或條件(通常指法律),就能夠維持秩序以及和平。這樣的說法廣為接受,卻不正確。原因在於對自然狀態不夠認識。人類之所以會彼此交往,不是因為天性使然,而是機會所致。事實上人類交往是因為追求榮譽或益處。社會也因此而存在。但是,一個大規模或持久的社會的基礎,並不是榮耀和益處就能維持。在互相幫助下,人們可以得到益處,但透過支配別人的方式,可以得到更多的益處。因此,人如果沒有恐懼,就會被支配者所吸引而非社會所吸引。所以可以說一個大規模或持久的社會的起源是因為人類對彼此的恐懼,而非對彼此的友善。
2.     (3)人們互相恐懼的原因,部分來自於他們的平等,部分來自於他們想要彼此加害。所以我們無法預期從別人身上獲得安全或者確保我們自己的安全。人之所以平等是因為生命的脆弱,即便再怎麼有力量、活力、智慧的人,只要失去生命就一無所有。而現實中的不平等是民法所帶來的。
3.     (4,5,6)就自然狀態而言,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願,但並非出自同樣的理由。意識上的分歧也是一大關鍵,因為意見的分歧往往導致激烈的衝突。也是危害他人的意願當中最強烈的一種。而人類互相危害最常見的理由就是互相爭奪同一樣東西,這樣東西既無法共享也無法分割,只有透過搶奪勝出的強者可以擁有。
4.     (7,8)既然人類要面對如此多的危險,自我防備就不應該受指責。每個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在各種惡之中的至惡就是死亡,因此,一個人盡全力維護自己的安全,並不與理性相悖。也就是按照正義和權利。權利的含意是每個人都有按照正確的理性運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因此,自然權利的首要基礎就是,每個人都盡其可能的保護他的生命。但如果實現這個目的而採用的必要手段被否定了,實現這個目的的權利也就沒有意義了。既然人擁有自我保存的權利,那就有採取足以保全他自己的任何手段和行動的權利。
5.     (9,10)就自然法而言,一個人是他自己的裁決者。無論他要採用的手段和行動對於保存他的生命是否有必要。如果這樣的說法與正確的理性相悖,那就會有其他人做判斷,既然他人在做與我相關的判斷,而根據人天生平等的理由,我也是與他相關的事的裁決者。因此我對他對於我的保存作出看法,也是合乎自然法的要求。自然法賦予每個人在所有東西和事務上的權利。在人用協議約束彼此之前,每個人都可以做對他人做任何事。根據此說法,可以得知自然狀態下,權利的尺度是利益。
6.     (11,12,13)人擁有這種共同的權利是沒有用的,因為有等於沒有。人互相激怒的原因除了自尊以外,還有這種對萬物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合法攻擊他人,相反的他人也可以反擊。人在聚集成社會之前的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人人互相為敵的戰爭狀態。戰爭狀態以外的時候則是和平狀態。永久的戰爭與人類的保存是不相容的,又一位戰鬥者的平等,不會因為戰勝而結束。而形成永久的戰爭。而在這種狀態底下,以人在自然狀態底下是趨利避害、又互相恐懼彼此危害的。於是尋求聯盟。結盟以後,戰爭就不在是對所有人的戰爭,也不再孤立無援。
7.     (14,15)聯盟可能因為強迫或者眾人同意而建立,以強迫建立的聯盟由戰鬥的勝者迫使怕死的失敗者服從。而既然人有可以決定保存自己的手段的權利,當然可以順服於勝利者來獲得安全。反之,當我們處在較強勢的一方,放走自己的敵人是不合理的。藉此也得到人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擋的權力會賦予人一種對無力抵抗者進行支配的權利。不過,由於人處在戰爭狀態是平等的,這樣支配人的權利未必能永久保存。因此,在可能尋求和平的時候就和平。在不可能和平的時候,就在戰爭中尋求協助。


結論:讀完本篇之後,發覺作者的論述帶有人本來就是趨利避害的動物的基本價值觀。雖然文中強調在自然狀態底下人會有的行為和權利為何,但實際上也在暗指進入了社會之後,如果社會不能提供人安身立命,依據自然狀態下人有尋求保全自我的權利,人士可以脫離社會並且去尋求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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