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利維坦 第三十章 論主權者的職責

摘要:本章主要是對於主權者的職責提出說明,一開始就提到主權者應為人民求得安全,而且是透過合法的勞動、在不危害國家的條件下可以獲得的生活上的一切滿足。而主權者也必要讓人民認識基本權利與義務。因此主權者的職責有公開教導和制訂良法。
一、主權者應經常教導人民認識主權者的權利以及自身的權利義務。
做法為:
1.          教導人民忠於目前的政府型態,國家的繁榮來自於人民的服從。
2.          教導人民不要追隨除了主權者以外的顯赫團體或個人。
3.          教導人民尊重主權代表者,不能有非議的聲音。
4.          提早讓人民認識主權者,主權操作由父親轉移到主權者。
5.          教導人民認識不只不義的行為,甚至不義的思想,縱使沒實現也是不義。
6.          關注大學的教育。
主權者教導人民認識基本權利不只是義務,而且也是利益所在,也可以保障其安全,進而達到維持國家完整的目的,因此教導人民是重要的職責。
二、主權者對於法律的制定與實施
1.          平等施法。不論貴賤在法律之前皆平等。
2.          對於寬待與否的公道,應得到被侵犯的私人的同意。
3.          在法庭面前沒有特權。
4.          徵稅的方式,採用按照消費多寡來決定,不已財產多寡為基準。
5.          國家救濟弱者,制定法律使強者提供勞動力。
6.          制定良法,即為人民利益所需而且又明確的法律,旨在指導和維護人民。
7.          賞罰分明,並且透過賞罰使人民更願意為國家效勞。
透過以上的法律規則,使主權者能夠藉由法律的效用來指導人民,法律的用途主旨皆是在保護人民,絕非是拿來懲罰的工具。


關鍵字:主權者、人民、教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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