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利維坦 第十三章 論人類幸福與苦難的自然狀況


摘要:

         本章談論人的自然狀況、人性的傾向,說明人原先是平等的。在還未有一個令大家懾服的權力時,人們便處在一種戰爭狀態下,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競爭、二是猜疑、三是榮譽,在三個原因的驅使下,人們會不斷擴張統治權,人們便處在戰爭狀態下。最後則提到在戰爭狀態下是沒有對錯是非的,因為沒有共同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沒有法律則就沒有所謂的不公正的問題。唯有依靠人們的激情與理性才有可能在戰爭狀態超脫。在自然狀況時的人類多是苦難的。


1.在自然狀況下的人們是平等的,從本性來說,人們即使知道自不如人,也不會承認別人比自己聰穎,因為大家都這麼覺得,也顯現出人們是平等而非不平等。所以一旦這個平等被打破了,人便會互相仇敵,目的主要在於自我保全,有時則為了自我的歡樂。在互相猜疑的過程中先發制人就是最合理的自保之道,但由於自保的過程中有些人卻超出了所要求的限度,甚至引以為樂,這使得大家無發安分守己的僅限於自保的限度中,於是造成統治權的擴張,然而在這樣的狀態下人們相處是不會有快樂存在的,多半是憂傷。

2.在人類的天性中造成戰鬥有三個主要原因,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然而三個原因的初衷都是為了自保,但由於其他人的擴張以至於危及到人們自保的限度,大家才會跟著如此,因為他們已經不在同一個水平上的平等了。說穿了,在自然狀況中,人們追求的只是人和人之間對價的平等,因為沒有一個能使大家懾服的權力存在,人們便只能追求和別人一樣或者比別人更好,這也是自然狀態下的一種快樂,但戰爭過程中卻是讓人感到憂傷的,因為人們便永遠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下。

3.然而在還未有法律禁止前,人類的慾望是沒有罪的,因為在還沒有規範以前這些行為都是無辜的,因為他們是無法知道對錯是非。在戰爭的狀態中,沒有事情是不公道的,因為沒有一個能共同遵循的法律,沒有法律的存在也無所謂公不公正,所以人的天性使人們處在一種惡劣的環境,唯有倚靠人的激情和理性才有可能超脫。

結論:
         
              本章所要闡述人類與幸福的自然狀況主要在於是否有一個能使人懾服的權力,能讓大家不在為了自保而處於戰爭狀態下,除了激情與理性,唯有共同法律的規範才能使人的本性受到限制。然而人的自然狀況與人的天性事實上也建立在於公平性上,為了是想要達到目的的希望平等。我覺得這篇主要是要告訴讀者人的自然狀況是苦難的,唯有藉由一個令人懾服的權力才能夠使人們不在處於戰爭狀態,這也為《利維坦》這本書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關鍵字:平等、戰爭狀態、共同權力、激情、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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