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利維坦 第十八章 論按約建立的主權者的權利

摘要:
        主權者的產生及其權力的賦予皆來自眾人參與的信約訂立,而信約的訂立源自於群體中每個人的自我意志。由於主權者是群體意志的化身,故對於仍屬於群體的所有人而言,一旦主權者產生後便因服從於主權者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對主權者,因主權者的存在即是反對者本身的意志,以自身意志反對自身的、以及群體的意志是不義的,因著大義反對者得以被除去。主權者被賦予維護和平並尋求眾人福祉的期待,因此主權者具有創造法度並司法及審查的權力、擁有資源配置的獎懲權力、更有對外交中決定戰和的權力。而即便主權者並未完成臣民的任何期待,主權者的存在本身,以及其連帶產生的法度規範,即便迫使臣民屈服於主權者的擺佈下,也必然優於無政府狀態下的紛亂,故綜觀而論,主權者極其權力在按約訂立的前提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權者的產生和定義
        所謂的達成協議是指在群眾為了尋求福祉的條件下所衍生出的制度,如:和平生活與防禦外敵。按約建立主權的情況下將會產生兩種角色:主權者、與其對造;其中,上述的對造又由三種人組成:贊成主權者、默認主權者(反對主權信約卻仍留滯於群體的人)、以及反對者(反對主權並離開群體的人)。一旦信約訂定後,贊成主權者、默認主權者事後反對與否都將依信約的方式進行。人們相互訂立信約,按信約交出各人的力量和權力建立共同權力,這個共同權力的承擔者就成為主權者。
二、主權者的權利
1.
除非得到主權者的允許,訂約的臣民不能簽定新信約以授權新的主權者。
2.
主權者不會違約。人們相互訂約以授權主權者,而主權者沒有與任何人訂約,因此,人們不能以取消授權為藉口解除對主權者的服從。
3.
一旦主權者形成,原先對他持異議的人由於仍屬於訂定信約之群體,故屬默認主權者,也當然必須服從。異議者要是不服從訂約者(群體)的決定,就會孤立地處於自然狀態下;在群體福祉的大義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殺死他而不為不義。
4.
臣民中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控告主權者不義,因為主權者是因群體的福祉而推舉或產生的,對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構成傷害。按約建立國家後,主權者的任何行為和裁判都是臣民授權的,因此主權者不對這些裁判負責。
5.
臣民不能以任何方式處死主權者。臣民是主權者行為的授權人,因此,不能因為自己授權下的行為而去懲罰主權者。
6.
主權者有權審查各種意見和學說,或任命全體審查人。主權者是人們行為的管理者,而人們的行為來自他們的意見,因此,為了人們的協調與和平起見,良好地管理人們的意見和學說就是正當和必要的。
7.
主權者擁有訂立規章法度的權力。在建立主權以前,所有人對所有東西都有權利,這樣必然引起戰爭。因此,必須建立法度,以劃定人們權利和行為的邊界,從而保障和平。
8.
主權者擁有司法權。臣民間權利的爭執如果得不到裁決,關於私有財產的法度就會形同虛設,每個人根據其自我保全的慾望就會陷入爭鬥,這與每一個國家因著追尋福祉而按約建立的目的都相違背。
9.
主權者身為眾人意志的化身,擁有和其他民族國家宣戰媾和的權力。
10.
主權者擁有一切參議人員、大臣、地方長官和官吏的甄選權。
11.
主權者為眾人意志的化身,具有訂定法律的權力;因此,在以主權者為群體訂定的法度為依歸下,主權者擁有按照法律對臣民獎勵和懲罰的權力。

三、主權者巨大權力的正當性
有人認為臣民在主權者無限權力下生活太過可憐,不得不聽任主權者的貪欲和不正常激情的擺佈。但霍布斯指出,與沒有主權者下混亂的戰爭狀態相比,君主制的這點缺憾微不足道。兩害相權避取其輕,所以,主權者的巨大權力,有其正當性。

結論:
        讀完本篇文章後,我很直覺的想到了君王論以及天賦人權說。馬基維利的君王論雖然總被以操弄權謀一言蔽之,但我認為這樣的論述是以君王是全然自私的作為出發點:倘若廣義的來看待所謂君王、也就是所謂的主權者,並且若我們願意放棄主權者是自私的這種假設,其實我們可以把主權者視為一個明白資源該如何配置才能達到群體最高福祉的角色,其司掌著創造法度的權利實質上是由信約訂定者全體所給予,而君王亦遵循著自己─一位依眾人之志所拔擢的主權者─所創定的法度管理群眾、配置資源。再看到天賦人權說,若以現代觀點詮釋天賦人權(相對於古代西方社會所言的人權仍屬於少數人),我們相信,所謂的人權是由上天所賦予的,尚且以不可知論的角度來看,人所擁有的權利應自人出生起便伴隨著,而主權者的權力存在則是由群體所賦予;即便古代的中國天子思想、或是日本的天皇制度認為統治者的權力乃由上天賦予,實際上卻是天賦人權,而後人賦王權的。我認為,雖然發展的年代並非順序性,但在本篇中,霍布斯的思想卻可為君王論以及天賦人權說分別擔綱了承先以及啟後的節點,解釋了在每個個人都擁有自己的權利、都想最大化增進自己的福祉、卻也想防範他人侵犯自己的利益為條件下,將較大議題的決策權交由君王、民代等主權者的箇中原因。

然而,本文中亦有三個主要的議題懸而未決:首先,對於由信約所產生的主權者之權力,是否有其時限性?若有,那其時限該當多長?其次,由於生老病死的自然汰換,原本參與信約訂定的人數將會日漸減少,當所謂的群體有大部都變成了未曾參與信約訂定的人時,信約是否還有其絕對性?對於未曾參與信約訂定之人對主權者的反抗,我們是否該將之視為不義;又,我們是否還能高舉大義之名殺害(或其他以現代觀點的嚴重制裁)這樣的反抗者?最後,若主權者的權力並無時限性,則主權者過世時信約該當如何?可能的情境有二:由主權者子嗣繼承、或由群眾再次訂定信約產生主權者。若為主權者子嗣繼承,亦即世襲,是否能夠保證襲位者具有與先前之當權者相當的能力?即便襲位者具有前當權者之能力,但襲位者畢竟並非信約訂定當下產生的主權者,則群眾若反抗他是否仍為不義?


關鍵字:信約建立、主權者的權利、群眾福祉、主權者的正當性


利維坦 第三十章 論主權者的職責

摘要:本章主要是對於主權者的職責提出說明,一開始就提到主權者應為人民求得安全,而且是透過合法的勞動、在不危害國家的條件下可以獲得的生活上的一切滿足。而主權者也必要讓人民認識基本權利與義務。因此主權者的職責有公開教導和制訂良法。
一、主權者應經常教導人民認識主權者的權利以及自身的權利義務。
做法為:
1.          教導人民忠於目前的政府型態,國家的繁榮來自於人民的服從。
2.          教導人民不要追隨除了主權者以外的顯赫團體或個人。
3.          教導人民尊重主權代表者,不能有非議的聲音。
4.          提早讓人民認識主權者,主權操作由父親轉移到主權者。
5.          教導人民認識不只不義的行為,甚至不義的思想,縱使沒實現也是不義。
6.          關注大學的教育。
主權者教導人民認識基本權利不只是義務,而且也是利益所在,也可以保障其安全,進而達到維持國家完整的目的,因此教導人民是重要的職責。
二、主權者對於法律的制定與實施
1.          平等施法。不論貴賤在法律之前皆平等。
2.          對於寬待與否的公道,應得到被侵犯的私人的同意。
3.          在法庭面前沒有特權。
4.          徵稅的方式,採用按照消費多寡來決定,不已財產多寡為基準。
5.          國家救濟弱者,制定法律使強者提供勞動力。
6.          制定良法,即為人民利益所需而且又明確的法律,旨在指導和維護人民。
7.          賞罰分明,並且透過賞罰使人民更願意為國家效勞。
透過以上的法律規則,使主權者能夠藉由法律的效用來指導人民,法律的用途主旨皆是在保護人民,絕非是拿來懲罰的工具。


關鍵字:主權者、人民、教導、法律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第十七章 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第十七章 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摘要:此章節開頭先說明形成國家的目的是得到更   滿意的生活,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以共同權力的約束使人們遵守信義和其他自然法,並以其他動物如螞蟻、蜜蜂和人類做比較,說明人類之協定與動物之協同一致的區別,並進一步探討共同權力的建立和賦予而形成國家。

關鍵字:國家、共同權力

各段:
1.  說明國家中包含愛好自由的人類和統治其他人的人類等等,而驅使他們願意受到束縛的終極動機為得到更好更滿意的生活。
2.  闡述如果沒有足夠的力量或是全力去約束人   類,那麼人類就不會去遵守各種自然法(諸如正義、公道、謙瑾、慈愛等等),每一個人就是憑著自己的本能去生活,這是小氏族的生活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即使是搶劫也不會被當成違反自然法的事情。
3.  比較動物如螞蟻、蜜蜂和人類的差別,它們依照各自的慾望和判斷指揮卻能相安的生活,為什麼人類卻不能這樣,解釋說明人類等自然激情的影響。
4.  最後說明共同權力如何賦予,指定一個人或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一個人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這一個人格是大家相互立新約而形成,定義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利維坦 導言

《利維坦》導言


摘要:

        本章主要談論的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個部分是何謂利維坦,第二個部份是利維坦的創造者應該有甚麼樣的特質。

1.利維坦是人類模仿上帝創造「大自然」的方式去創造一個國家,是將國家擬人化的概念,將國家塑造成一個人,也就是文中所提的「人造的人」,主權是靈魂,官員是關節,規矩是神經,顧問是記憶,法律是理智,和睦是健康,動亂是疾病,內戰是死亡,而這個人的創造是由人所訂定的。

2.因為利維坦的製作材料和創造者都是人,因此需要了解「人」,但是了解人並不是自己為看輕別人而對別人做出無謂的預測或是猜想,而是應該要先了解自己,知道自己身為人會有甚麼樣的思想、感情,但這也不是要用自己的「慾」去了解自己從而了解別人,而是去了解全人類應該有甚麼樣的思想或感情,才能達到實施利維坦的可能。

結論:

        利維坦並不是一個實質意義上的人,但是創造他的人雖然是真正的人可是卻必須是真正了解全人類的人,因為我們也無法確定創造利維坦的人是否真的了解全人類,但我認為創造他的人是否能了解全人類會影響利維坦這個人造的人的存活時間,若是無法了解全人類,那利維坦的結構必定會出現瑕疵,從而影響到整體的運行,導致壽命的縮短。

利維坦 第十三章 論人類幸福與苦難的自然狀況


摘要:

         本章談論人的自然狀況、人性的傾向,說明人原先是平等的。在還未有一個令大家懾服的權力時,人們便處在一種戰爭狀態下,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競爭、二是猜疑、三是榮譽,在三個原因的驅使下,人們會不斷擴張統治權,人們便處在戰爭狀態下。最後則提到在戰爭狀態下是沒有對錯是非的,因為沒有共同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沒有法律則就沒有所謂的不公正的問題。唯有依靠人們的激情與理性才有可能在戰爭狀態超脫。在自然狀況時的人類多是苦難的。


1.在自然狀況下的人們是平等的,從本性來說,人們即使知道自不如人,也不會承認別人比自己聰穎,因為大家都這麼覺得,也顯現出人們是平等而非不平等。所以一旦這個平等被打破了,人便會互相仇敵,目的主要在於自我保全,有時則為了自我的歡樂。在互相猜疑的過程中先發制人就是最合理的自保之道,但由於自保的過程中有些人卻超出了所要求的限度,甚至引以為樂,這使得大家無發安分守己的僅限於自保的限度中,於是造成統治權的擴張,然而在這樣的狀態下人們相處是不會有快樂存在的,多半是憂傷。

2.在人類的天性中造成戰鬥有三個主要原因,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然而三個原因的初衷都是為了自保,但由於其他人的擴張以至於危及到人們自保的限度,大家才會跟著如此,因為他們已經不在同一個水平上的平等了。說穿了,在自然狀況中,人們追求的只是人和人之間對價的平等,因為沒有一個能使大家懾服的權力存在,人們便只能追求和別人一樣或者比別人更好,這也是自然狀態下的一種快樂,但戰爭過程中卻是讓人感到憂傷的,因為人們便永遠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下。

3.然而在還未有法律禁止前,人類的慾望是沒有罪的,因為在還沒有規範以前這些行為都是無辜的,因為他們是無法知道對錯是非。在戰爭的狀態中,沒有事情是不公道的,因為沒有一個能共同遵循的法律,沒有法律的存在也無所謂公不公正,所以人的天性使人們處在一種惡劣的環境,唯有倚靠人的激情和理性才有可能超脫。

結論:
         
              本章所要闡述人類與幸福的自然狀況主要在於是否有一個能使人懾服的權力,能讓大家不在為了自保而處於戰爭狀態下,除了激情與理性,唯有共同法律的規範才能使人的本性受到限制。然而人的自然狀況與人的天性事實上也建立在於公平性上,為了是想要達到目的的希望平等。我覺得這篇主要是要告訴讀者人的自然狀況是苦難的,唯有藉由一個令人懾服的權力才能夠使人們不在處於戰爭狀態,這也為《利維坦》這本書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關鍵字:平等、戰爭狀態、共同權力、激情、理性

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利維坦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摘要:
        本章談論人,提及言語和行為發自本身的個人為自然人,言語和行為代表他人者為擬人。擬人透過授權可成為代理人,則給予權力者變成為授權人。許多事物可由人代表,然而,某些事物僅在世俗國家成立後,才開始由人代表,也因此才有那些事物的授權人與代理人產生。

1. 當擬人得到被代表者授權時,便可成為代理人,授權的被代表人即為授權人,此時代理人必須依據授權而行動,且代理人依據授權所訂定之契約亦對授權人產生效力,然而,代理人僅具有被授權範圍之權利,於授權範圍外訂定之契約,對授權人並不具效力,因此若欲透過代理人與授權人訂定契約,必須先使授權明確,才對授權人具效力,否則不具授權之契約,僅對代理人有效。
2. 代理人依授權簽訂契約,若契約內容違反自然法,則實際上違反自然法者為授權人而非代理人;倘若代理人拒絕依授權簽訂契約,因其破壞契約則違反自然法者便是代理人。
3. 在世俗國家成立前,因東西無主人,亦沒有東西對於任何人擁有管轄權,因此無代理人。在世俗國家成立後,雖然有些人事物,如醫院、不能運用理智的兒童及異教的神無法成為授權者,但可藉由有權管理者授權給代理人,使之擁有管轄權,而異教神的代理人是由國家授權給指定的官員為代理人。至於真神本身可為授權人,授權給摩西為代理人,因此摩西治理以色列人是以上帝名義治理上帝的子民。
4. 一群人經同意授權由一人代表時便成了單一人格,每個人以個人身分授權,因此代理人所做的每件事情皆為許多授權人授權,此時一群人必須對授權有所限制,超出委託之行為才不會被承認。若代理人由許多人組成,多數人的意見應被視為全體意見,反對與贊成意見將會相抵,而多餘的意見便將代成為代理人唯一意見。若代理人人數恰巧為偶數,並且相抵,有些情況下仍能決定問題,如審判時,若代理人意見正好相抵,法官不得宣判有罪,則以無罪論。

結論: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描述授權人與代理人,是相對於自然狀態下,自然人與萬物皆為平等,無權力大小之別,而在作者描述之利維坦下,人與人之間訂定契約,將權力授予一個或一群代理人,並規範身為群體之中的唯一代理人必須依其所被賦予的權力行事,行為不得超乎權力範圍,若代理人由數個組成,則意見會相抵並於最後產生全體唯一意見。霍布斯認為在人對人或者事物間權力的規範下,人們因遵守權力而帶來和諧。

關鍵字:自然人、代理人、授權人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論公民 第一章 論不存在公民社會時人的狀態

摘要:此章主要探究人類彼此相待的態度以及是否作為天生適合動物。並且進一步說明為何人類會從自然狀態演進成為適合社會的動物。作者打破許多公共事務論者認為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的觀點,並指出會有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對於自然狀態的認識甚少。並且進一步透過舉例說明人為何從自然狀態演變成社會的動物。最後則探討戰爭的出現以及戰爭狀態和和平狀態二者的關係。

關鍵詞:  自然狀態、戰爭

各段內容:
1.     (1,2)人類的自然天賦分為體力、經驗、理性和激情。自然天賦是探究人彼此相待的態度,以及人是否天生適合社會的基本原理。大多數的公共事務論者假設、試圖證明或斷言: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在這樣的基礎下,他們認為人類只需要透過彼此同意的協議或條件(通常指法律),就能夠維持秩序以及和平。這樣的說法廣為接受,卻不正確。原因在於對自然狀態不夠認識。人類之所以會彼此交往,不是因為天性使然,而是機會所致。事實上人類交往是因為追求榮譽或益處。社會也因此而存在。但是,一個大規模或持久的社會的基礎,並不是榮耀和益處就能維持。在互相幫助下,人們可以得到益處,但透過支配別人的方式,可以得到更多的益處。因此,人如果沒有恐懼,就會被支配者所吸引而非社會所吸引。所以可以說一個大規模或持久的社會的起源是因為人類對彼此的恐懼,而非對彼此的友善。
2.     (3)人們互相恐懼的原因,部分來自於他們的平等,部分來自於他們想要彼此加害。所以我們無法預期從別人身上獲得安全或者確保我們自己的安全。人之所以平等是因為生命的脆弱,即便再怎麼有力量、活力、智慧的人,只要失去生命就一無所有。而現實中的不平等是民法所帶來的。
3.     (4,5,6)就自然狀態而言,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願,但並非出自同樣的理由。意識上的分歧也是一大關鍵,因為意見的分歧往往導致激烈的衝突。也是危害他人的意願當中最強烈的一種。而人類互相危害最常見的理由就是互相爭奪同一樣東西,這樣東西既無法共享也無法分割,只有透過搶奪勝出的強者可以擁有。
4.     (7,8)既然人類要面對如此多的危險,自我防備就不應該受指責。每個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在各種惡之中的至惡就是死亡,因此,一個人盡全力維護自己的安全,並不與理性相悖。也就是按照正義和權利。權利的含意是每個人都有按照正確的理性運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因此,自然權利的首要基礎就是,每個人都盡其可能的保護他的生命。但如果實現這個目的而採用的必要手段被否定了,實現這個目的的權利也就沒有意義了。既然人擁有自我保存的權利,那就有採取足以保全他自己的任何手段和行動的權利。
5.     (9,10)就自然法而言,一個人是他自己的裁決者。無論他要採用的手段和行動對於保存他的生命是否有必要。如果這樣的說法與正確的理性相悖,那就會有其他人做判斷,既然他人在做與我相關的判斷,而根據人天生平等的理由,我也是與他相關的事的裁決者。因此我對他對於我的保存作出看法,也是合乎自然法的要求。自然法賦予每個人在所有東西和事務上的權利。在人用協議約束彼此之前,每個人都可以做對他人做任何事。根據此說法,可以得知自然狀態下,權利的尺度是利益。
6.     (11,12,13)人擁有這種共同的權利是沒有用的,因為有等於沒有。人互相激怒的原因除了自尊以外,還有這種對萬物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合法攻擊他人,相反的他人也可以反擊。人在聚集成社會之前的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人人互相為敵的戰爭狀態。戰爭狀態以外的時候則是和平狀態。永久的戰爭與人類的保存是不相容的,又一位戰鬥者的平等,不會因為戰勝而結束。而形成永久的戰爭。而在這種狀態底下,以人在自然狀態底下是趨利避害、又互相恐懼彼此危害的。於是尋求聯盟。結盟以後,戰爭就不在是對所有人的戰爭,也不再孤立無援。
7.     (14,15)聯盟可能因為強迫或者眾人同意而建立,以強迫建立的聯盟由戰鬥的勝者迫使怕死的失敗者服從。而既然人有可以決定保存自己的手段的權利,當然可以順服於勝利者來獲得安全。反之,當我們處在較強勢的一方,放走自己的敵人是不合理的。藉此也得到人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擋的權力會賦予人一種對無力抵抗者進行支配的權利。不過,由於人處在戰爭狀態是平等的,這樣支配人的權利未必能永久保存。因此,在可能尋求和平的時候就和平。在不可能和平的時候,就在戰爭中尋求協助。


結論:讀完本篇之後,發覺作者的論述帶有人本來就是趨利避害的動物的基本價值觀。雖然文中強調在自然狀態底下人會有的行為和權利為何,但實際上也在暗指進入了社會之後,如果社會不能提供人安身立命,依據自然狀態下人有尋求保全自我的權利,人士可以脫離社會並且去尋求安全的。

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論公民獻辭:人性、哲學、公民

  • 關鍵詞:自然狀態 天性

  • 大意:
    1. 公民之間的關係----人待人如上帝(因為在德行方面,人跟上帝同樣具有正義及和平);國家之間的關係----人待人如豺狼(為了保護自己,不得不訴諸暴力與詭詐,就如同食肉動物一般)。
    2. 智慧出眾者也會有偏執心,讓成見戰勝自己的理智,因此對君主及對人民的看法有所不同。另外,卓越的觀念和超群的智慧是不被一般人所贊同的,不是他們不理解,就是他們用自己較低的知識水準去理解。
    3. 真正的智慧,不過是有關各方面事實的知識,起源於對事物的記憶,而記憶又是由事物固定而明確的名稱所激起,即關係到正確的理性,就是哲學。
    4. 對人類行動模式的認知如果可以像數字關係一般確切,普通人因為權力與不公平所造成的野心與貪婪,就可以享受可靠的和平,但是這並不容易做到。
    5. 為什麼哲學並沒有被彰顯?因為研究這個主題的人都沒有找到一個傳授知識的適當起點。
    6. 如果轉而探討自然正義,首先會有一個相對應的問題產生:「一個人為什麼會聲稱某物歸他自己而非別人所有?」所以正義如果不是起源於自然,那麼另一個問題就會油然而生:「當一切東西屬於一切人的時候,人們卻更願意每個人擁有只屬於他自己的東西,這是為了甚麼好處?有甚麼必要?」追根究柢,原來對事物的共同佔有註定會引起戰爭和災難,因為人們會為了利用他們而產生暴力衝突,但這偏偏又是大家極力避免的事情。
    7. 兩條關於人性的假設:在"人類是貪婪"的假設下,它會使人人極力要把公共財產占為己有;在"自然理性"的假設下,它使人人都把死於暴力作為自然中罪大惡極之事,並且努力予以避免。
結論:
  • 本篇從人的角度出發,探討智慧對於人的影響為何,並推論出智慧即哲學的道理。另外,作者也對於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為什麼是自利的提出質疑,並提出兩個在不同慶況下關於人性的假設。最後作者提到,每個人都是敝帚自珍的,但已試圖用最明白的說理證明立約與守信的必要,也從而證明美德與公民義務的基本原理,並期許成為塵世生活中,最出色的公民。

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論公民前言:為什麼要寫這本書?

摘要:
    前言主要是告訴讀者對於這本書的介紹跟自己的想法,而從前言中我們可以知道作者寫這本書的前提、各章的概要、對於書中討論的準則和當時情況的擔憂與建議。


關鍵字:自然狀態 天性 


各段:

  1. 首先先說明本書是為了討論人、公民和基督徒的義務,因為這些義務構成了各國法律的原理、什麼是正義跟基督教的本質。
  2. 接下來,作者開始說明統治從最開始的寓言跟富有神秘感到逐漸被大家公開的討論,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有些偏差的想法出現,那麼就會造成傷害,作者用預寓言說明了當人在討論國家大事的時候,會用錯誤的想法來說服其他人,因而造成爭執跟戰爭。而作者就是要消除這些錯誤的理解。
  3. 作者開始說明他要先從國家的要素、出現、形式跟正義的起源著手,分別討論。國家的討論從人性得到一個原則,假如沒有公權力的約束,人就會互相猜疑跟恐懼,因而想辦法防範別人,例如兩國邊界皆會駐兵、晚上沒鎖門便無法睡覺。作者認為人會這樣重要是天性造成但並不是天性邪惡,因為後天的約束可以降低其發生。
  4. 本書的「自由」即以以上為前提,認為人在公民社會之外的狀態(自然狀態),是所有人相互敵對的戰爭狀態,因為人對萬物都有擁有權,而為了解決此狀態人們必須放棄擁有萬物的權利,訂立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性質、把權利交給誰等等,都在此章說明。
  5. 在「統治」的部份是為了說明國家建立的類型分別為君主制、貴族制跟民主制,這三種的形成跟優劣,還要國家的滅亡和當權者的義務為何。
  6. 在「宗教」中說明了前述的想法跟聖經並無衝突想進入天堂的義務為何。
  7. 作者將哲學分成物質及一般特性、人及其特有的稟賦和感情和國家和公民的義務,三大部份而先完成這本書的原因為當時的公民服從跟被統治的權利受到廣大的討論。作者也呼籲看過這本書的人應該要維持國家的現狀,而不是受到他人的影響而破壞體制。
  8. 最後作者完成此書的原則有1.不評斷有具體措施的正義2.只討論法律為何3.不歌頌特定體制4.不討論神學家的教義5.不公開發表。
結論:

    我認為作者更改原本的出書順序主要是因為大環境的改變(內戰的氣氛),所以才會提前完成第三部分(國家和公民的義務),主要是以自然狀態為前提,讓讀者瞭解如果不放棄對萬物的擁有權(訂立契約)就必須面對互相猜疑的生活,破壞現有的體制只是讓人們再度回到自然狀態,唯有維持現有的體制不受他人的煽動才是最安定最好的方法。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君主論:馬基維利理想中未來的義大利?

摘要.
馬基維利從好的國家之軍隊的屬性、君主在軍事方面的責任、君主由哪些特點受到讚揚以及責難的原因,如是否該吝嗇或慷慨?該殘酷或仁慈?要被人愛戴或被人畏懼?以及如何守信與避免遭到藐視及憎恨還有如何與命運妥協上,給文藝復興時期由於彼此仇視的城邦國家而勢力割據嚴重因此被受周圍國家(西班牙、法國、神聖羅馬帝國)欺負的義大利提供建議。

各段.
()第十二章、論君主國的種類與雇傭軍
馬基維利認為國家主要的基礎是良好的法律以及良好的軍隊,尤其更建立在軍隊的優劣上。其認為君主不該聘用雇傭軍。本國軍隊的目標是為了保家衛國而雇傭軍的目標卻是為了錢與擴張,因此他們沒有忠誠度可言,且金錢並不足以讓她們犧牲性命,反而在打仗時他們會避免疲勞與危險的產生,這些只會使國家招致衰敗,後果就是被奴役與受辱。並且應創立一種新的騎兵,既能擊退騎兵又能不害怕步兵。

()第十四章、君主關於軍事方面的責任
君主為了保有王位與掌權必須專注在戰爭、軍事制度以及訓練上。因為武裝的人是無法心甘情願服從未武裝之人,而為武裝之人會對武裝之人猜忌因此無法和平共存。而君主在訓練上應分兩個部分,一為行動二為思考。行動使指從狩獵中鍛鍊身體,習慣刻苦生活以及了解熟悉地形;思考則是需要詳讀歷史,看看偉人是如何決斷並檢查其勝利與失敗的原因,引以為戒。

()第十五章、論世人特別是君主受到讚揚或者受到責難的原因
現實與理想有其差距,有時候為了實現理想反而有可能導致毀滅。身為君主要了解有時候為了保有王位與國家,是必須行必要之惡的。君主要有遠見,如果惡行會帶來國家的安全與福祉使得國家不會滅亡,那是值得作的。

()第十六章、論慷慨與吝嗇
對於正在爭取君主地位的情形下,慷慨是必要的。但一君主為了取得慷慨的名聲而使自己的財產損耗以及加重人民的負擔最後只會遭來惡名,等到錢財耗盡只會換來吝嗇的名聲反而遭致反效果。因此身為君主,吝嗇反而是好的惡德之一,而慷他人之慨才是君主所該實行的慷慨。

()第十七章、論殘酷與仁慈,被人愛戴是否比被人畏懼來的好
一個君主為了使臣民團結一致,殘酷是比仁慈來的好的。過分的仁慈只會坐視各種壞事發生而不處理。反而是以慎思明辨、人道為懷、有節制、不魯莽、不猜疑、不偏狹的殘酷才是真正的仁慈。
而是被人愛戴好還是被人畏懼好?馬基維利認為應該兩者兼具。但兩者兼具及其困難因此被人畏懼又比被人愛戴更好。因為人性使得人們在冒犯一個自己所愛戴之人是比為己所畏懼之人來的無顧忌的。而就算兩者皆達不到,也不能使人民對君主產生憎恨感。

()第十八章、論君主應當怎樣守信
世上有兩種鬥爭方法,一是法律()二是武力(野獸)。而前者常有不足因此常訴諸後者。一個君主要同時具備獅子與狐狸的特性,既能夠辨識陷阱卻又能同時具備蠻力。當守信對自己不利時,好的君主絕不能守信,只要能夠征服並保持國家,其手段是會被人民認為是光榮的。因為真正了解其手段的是少數人,而這些少數人是不敢反駁多數人的意見。

()第十九章、論應該避免受到藐視與憎恨
當大多數人的財產與體面未被侵犯人民就會安居樂業,所以貪婪、霸占臣民的財產與女人是君主要避免的事情。變幻無常、輕率淺薄、軟弱懦弱、優柔寡斷會使君主受到輕視,君主應該在行動中表現偉大、英勇、嚴肅莊重以及堅忍不拔。使得人民不敢指望能夠欺騙或瞞過君王。只要能夠使得臣民敬重君王,就不必擔心陰謀的發生。

()第二十五章、命運在人世事務上有多大力量和怎樣對抗
命運之於人,並非是絕對支配的地位。馬基維利認為命運只是我們行動的半個主宰,另外半個是我們自己所能支配的。如同洪水來襲,只要我們修築水渠與堤防,仍然是可以與之抗衡的。假如我們什麼都不作,就真的只能接受受其所支配。因此君主在作事的方法上,應該審視自己是否有遵循時代的特性。如果仍舊堅持自己原有的作法,那命運就成功支配的你。命運之神如同一個女人,要想壓倒她,勢必得打她、衝擊她。

()第二十六章、奉勸將義大利從蠻族手中解放出來
馬基維利舉摩西、居魯士精神、提修思等等在最沒有秩序的時期終有人出現帶來希望的例子。敘述自己是如何的期待在當前義大利遭受國外強權掠奪蹂躪的現實下,這種時期正是期待義大利新君王統一義大利,將義大利從蠻族手中解放出來的時刻。


關鍵字:君主、義大利、軍事、特質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評論《君主論》第一~十一章:身為君主應該具有什麼樣的特質?

摘要
馬基維利將君主國分為世襲制以及混合制,其中又介紹四種得以獲得君主國的不同方式,並且定調成立君主國性質只有原本為自由生活或者是習慣有君主的統治。在此想探討每種不同方式成立的君主國是否有其相同之處?君主國可能長治久安嗎?為什麼君主應該具有這樣的特質呢?

一、君主國之性質


  • 習慣相同之地 
如果改變法律及賦稅,那麼一定會使人民對於統治者反彈也會讓社會動盪不安,這只會增加統治的困難,因此只需要完全滅絕舊君血統,使他再無影響的可能性,才能使得治理得以順遂。
  • 習慣不同之地
此點可從馬氏所舉之實例而論,法國國王路易十二世為了一己之利拋棄多數弱小的國家、擴大教廷勢力、將西班牙引入義大利,等到發現領地將被掠奪時早就為時已晚。此可呼應馬氏提出之兩個論點,一為親自駐紮當地、一為派遣殖民或駐兵,因人民大多都是趨利避害,當發生事情卻找不到求助時,自然而然會去依靠另一個較強大的勢力,可見路易十二明顯忽略了群眾的力量,才會走向滅亡之路。
  • 生活自由地區
毀滅它除了是想獲得統治權之外,更是可以能藉此攏絡人民。為什麼依法而治的自由地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當動亂發生時會使得他們不知所措,因為他們過慣了有秩序、規律的生活,這時如果有人能來幫助他們回復以往的自由,那麼自然會贏得該地人民的親睞。因此取得該地統治權是相對比較困難的,必須要有些許做為才能被認同。

二、君主國之成立方式

  • 依靠自己能力或武力取得
由於取得君權時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必須採取新制度,在這過渡時期會損害到舊制度的人民也無法使新制度人民完全信任。因為人的性情是很容易變化的,因此只有強迫才能使被統治者堅定性情,進而穩定統治;若當人民不再信任統治者,同時就代表著制度即將瓦解,我想若摩西沒有規律,那麼也不可能領導以色列民族,藉此可以應證依靠自己就會使地位更穩固。
  • 依靠幸運或他人武力取得
這樣的君主國之所以會不穩定乃是由於統治者沒有在此打下基礎,因此在後天必須做更多的措施以穩定治理,例如攏絡人民、削滅任何可能侵犯自己的武力。
從他賦予雷米羅權力去整治,之後又選擇與人民站同陣線而殺掉他,可以看出他的企圖心,這也為他設下一個讓人民對統治者抱有希望的基礎。儘管最後他走向滅亡之路,但他體悟到不該靠別人而該靠自己,這也代表者就算合法取得權力也不一定會有良好的治理,能力還是決定一切的因素。
  • 依靠暴力或邪惡之道取得
暴力的方法只適用於奪取君權時,在統治上並不適用,除非是可以為人民謀福利或是保障自己安全的。
因此若是一直訴諸暴力只會使得人民對與統治者產生畏懼感及對統治產生不安全感,會離人民越來越遠;若是取得君權後便日漸對人民施加恩惠,才能使得統治能長治久安,馬氏也認為這樣的變革是需要的,他也說:「君主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在人民當中生活。」
  • 依靠市民的支持取得
此方式可以清楚發現無論是平民或貴族擁立君主,人民都占有相當大的重要性,但是為什麼貴族掌權時需要與人民保持友好呢?因為貴族本身已在他的掌握下,只有攏絡人民、讓人民需要他才能夠讓自己的統治得以長久。

三、結論

由以上論點可以發現無論君主國的性質或者取得方式,他們都有一項共通點就是「取得人民支持」,並以此來回應馬氏提出新君主國可能遭遇的問題,儘管有些君主取得君權的方式或是取得人民支持的方式並不是極為正當,但是目的皆是要博取好感、穩定治理。
或許單就君主國屬性並無法達成長治久安的目標,因此也唯有在治理的過程中取得人民支持才足以穩定國家。因此馬氏也提出如果君主要坐穩政權就必須讓人民對他沒有積怨,也能夠預防強大勢力的入侵,並且也只有果敢、有決心的君主才能讓人民充滿希望,這也呼應了堅定統治者意志的重要性。


關鍵字:君主國、武力、君權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君主論第一~十一章:君主用何方式治理以穩固國家?

摘要
國家的政權形式可分為共和國與君主國兩種,在此著重於討論君主國的種類。在各種不同情況下的君主國,依照其領地特質、國家建立方式等之差異,君主應如何統治?


第一章 論述君主國的種類及取得方式
國家政權的種類為共和國與君主國兩種,並透過歷史資料再將君主國分為世襲與新立。

第二章、第三章 君主國的統治與維持
  • 第二章─世襲君主國

馬基維利認為世襲政權的維持比新立的政權來的容易,原因在於君主有祖宗建立的制度可作為行事的依據,且世襲君主普遍受到人民愛戴與肯定,再加上年代久遠使得人民不再擁有變革的記憶。
  •  第三章─混合君主國

指的是新君主在某領地與其人民的治理,而非世襲而來的政權。在此政權中可能面臨的困難為:
1. 人們想改善自己的境遇而想更換統治者
2. 新君主在占領後帶來的損害引起人民不悅
3. 如何獲得地方人民的好感(例如人民對於期望與實際利益的差距)

接著馬基維利針對不同領地特質做出兩種區分,而治理方式也略有不同:
1. 當征服國家與被征服國家屬同一地區、擁有相同語言,治理上是最容易的。馬基維利認為新君主應斷絕過去統治者的血統,並維持被征服國家最原始的樣貌,不改變法律及賦稅是治理此類國家的最好方式。

2. 當征服國家與被征服國家之間的語言、習慣與制度不同時,治理上較為困難。對此馬基維利提出兩種對策,第一種是親自駐節新領地,一方面能立即察覺騷亂,另一方面也能提高人民對他的愛戴;第二種則是在要害之地派遣殖民或駐兵,而殖民方式又優於駐兵,因所需成本少、得罪的人也少。另外,馬基維利認為新君主應保護弱小,避免他們親近外來政權或是更強大的勢力。

第四章、第五章 混合君主國在不同環境下的治理方式
  • 第四章─根據原統治體制不同的治理

1. 君主與臣僕─「君主一人主治」
人民遵循的是君主本身,而臣僕僅扮演治理的輔助角色。此類領地難征服而易保有,因君主、臣僕與人民齊力同心,外力透過收買取得政權是相當困難的,但若將君主消滅,臣僕與人民便失去依靠對象而助於征服者的治理。

2. 君主與諸侯─「君主諸侯共治」
除了君主,諸侯在治理中也佔有一席之地。諸侯的地位源於世襲,他們握有相當之權力,故君主權力受限於諸侯。君主與諸侯間的權力與利益切割,故領地易征服而難保有。
  •  第五章─對於人民習慣自己法律的國家應如何治理

對此有三種辦法,分別為毀滅、親自駐節及建立寡頭政體。就共和國而言,因人民緬懷過去的自由,馬基維利認為最好的方式是毀滅或親自駐節,以羅馬人為例,為了保有希臘而對諸多城市加以破壞,因為若不消滅只能等著被消滅。相對的,生活於君主統治下的地區的人民因習慣服從,且對於新立君主的意見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在君主國中,新君主的統治較為容易。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君主國的建立方式
  • 第六章─君主依自己能力取得新政權的統治難易

君主可能因“能力”或“運氣”取得政權,其中又以能力更易穩固君主地位。以能力取得政權的君主,「機會」也為不可或缺之要素,兩者可說是相輔相成─有洞察機會的能力。

就政權維持的難易度而言,馬基維利認為君主依靠自己能力奪政困難、保持容易,原因在於新制度的建立。舊制度下的人民成為敵人;新制度下的人則因他們對於新法律帶來利益的認知以及缺少經驗證明的不確定感而持有半信半疑的態度。

  • 第七章─依他人武力取得政權的君主

憑藉幸運或他人武力取得政權容易、地位的保持困難,因擁有運氣無法保證君主擁有統治能力,故在此情況下的政權是不穩定的。

以瓦倫第諾公爵為例,起初因身為教皇兒子的運氣而取得國家,儘管最後體悟到不應依靠他人而盡自己努力採取各種措施經營國家,最後仍走向亡國的結局。

然而馬基維利對於公爵的評價仍是正面的,如同文末所言:「為了確保新王國領土安全免於遭受敵人侵害,有必要爭取朋友,依靠武力或訛詐制勝,使人民對自己愛戴又畏懼,使軍隊既服從又尊敬自己,把那些能夠加害自己的人消滅,採用新的辦法把舊制度加以革新,既有嚴峻依面又使人感恩,要寬宏大量且慷慨好施,要摧毀不忠誠的軍隊,創建新的軍隊,要同各國國王和君主們保持友好,使他們不得殷勤地幫助自己,或者誠惶誠恐不敢得罪自己。」

  • 第八章─以殘暴、卑鄙方式取得政權的君主

使用暴力手段也是取奪政權方式之一,但君主應當以自身安全與臣民利益作為前提,偶爾使用,如此就算君主奸詐、殘暴,最後也能長治久安;反之,過度訴諸暴力是無法鞏固其地位的。
  • 第九章─依靠市民取得政權的君主
此類型的君主政體可為人民建立,亦可為貴族建立。人民與貴族乃為社會中相對立的派別,當其中一方無法抵抗另一方時,該派別必會從中擁立而有了君主的產生;從平民中取得政權的君主應避免同胞免於貴族的壓迫,而從貴族中推選出的君主則應與人民保持友好關係、博得認同,如此一來不僅能保有地位,也能使人民對他效忠,在逆境中更是無須畏懼人民的反抗或背叛。

第十章 君主國力量強弱的衡量
君王若在人口眾多、財力充裕、擁有強大軍隊的條件下就代表著國家能在艱困中屹立不搖;反之則需要依靠其他力量維持國家。

對內不得罪人民,同時又有良好的軍事防衛措施,則國家難受外力侵襲。
「君主如果擁有強固的城市,又沒有積願結恨於人民,他就不會受到攻擊。」

馬基維利最後提出,君主應使臣民感到有希望,並使國家對敵軍的殘酷感到恐懼,如此一來,當敵人到來之時才能振興臣民士氣、與君主團結合力對抗。否則禍害臨頭之時,再加上意志消沉的臣民,屆時已無挽救之道。

第十一章 教會的君主國
不論這種類型的國家是憑藉能力或幸運取得,君主透過古老的宗教制度維持,對國家的治理採取消極態度(不問行事、不顧民生),馬基維利認為這樣的君主國是安全且幸福的,卻也因牽涉到無法觸及的上帝而成為人類能力無法支持的型態。


以羅馬教廷勢力的壯大為例。統一前的義大利由各派勢力分別在各自領土治理,而統治者操心的只有二者:避免外力入侵以及領地(勢力)平衡。主權者與他國聯合對抗威尼斯以抑制其擴張、分裂羅馬貴族以遏止教皇,情況直至亞歷山大六世上任才解決問題而強化教廷勢力。


關鍵詞
統治、政權、君主國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

學期報告大綱

典籍:柏拉圖《理想國與霍布斯《利維坦》


題目:在柏拉圖《理想國》當中提及一個理想國應具備的條件,和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所論及的國家有何相似之處與不同之處。


論題:柏拉圖與霍布斯在其言論當中都曾提出絕對君主制的結論,然而兩者對於絕對君主制的假設有何不同?柏拉圖心中的烏托邦和霍布斯心中的有何同異?
一、前言


二、   《理想國

1. 一個理想國應具備什麼條件? 
2.何謂正義與不正義?

三、  《利維坦
1.利維坦是如何形成的?(條件)  
2.絕對主權的正當性

四、結論


關鍵字:  理想國、絕對君主制、靈魂和城邦、人和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