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下學期學期報告

中延B   00111211   張德慧 


典籍:
霍布斯《論公民》《利維坦》 洛克《政府論》

題目:
在自然狀態下,霍布斯與洛克為脫離戰爭而建立一套社會契約體系,論其差異?及私有權差異?
 
論題:
霍布斯於《論公民》中提到「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的動物」是錯誤的,人們為了私利而互相爭奪,而自然法則則因戰爭的恐懼,使人們轉化成一種意志的「服從」,得在和平互相幫助之下求得公共利益形成一種聯盟,而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權力」。
而霍布斯於《利維坦》中提到「財產的制度,在各種國家中都屬於主權者的權力」,「臣民的土地私有權是排斥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種權利,但卻不能排斥主權者」,因為主權者作為國家人格的代表者,其所作的一切行為皆是為了共同的和平與安全。
另一方面,洛克於《政府論》中則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為終止社會秩序的混亂而需要一個主權者並與之訂定社會契約,而「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其具立法權限制,「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





篇章結構:
一、霍布斯
() 論契約的自然法
() 論掌握國家主權的會議或個人的權利
() 論國家的營養與生殖


二、洛克
() 論自然狀態
() 論政府社會與社會目的

(論私有制財產權

三、結論
在自然狀態下,霍布斯與洛克皆提出社會契約以終止社會失序,不同的是,霍布斯的主權者是絕對權力,而洛克的主權者則是有限政府。

就私有財產制而言,霍布斯認為主權者的權力凌駕於個人私有財產權之上,可以支配人們的財產,從而保障共同的社會;而洛克則認為主權者之所以出現,就是為了保障個人的私有財產,因此主權者無法任意支配人們的私有財產。
關鍵詞:自然狀態、自然法則、契約、權力、私有制、財產權


B)止於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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