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下學期學期報告定稿

題目:比較霍布斯《利維坦》與洛克《政府論》中對於自然狀態所提出的政體,哪個對於人民的權利比較有保障?

典籍:霍布斯《利維坦》、洛克《政府論》

關鍵字: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專制、公民社會

前言:
    霍布斯在《利維坦》提到自然狀態就像是戰爭狀態,人們相互恐懼,在自然狀態下不會有農耕、航海、文藝、安全建築和貿易,而且是孤獨、貧困殘忍而短命的,自然狀態是人最爛的一種生活型態。因此霍布斯提出人民會因為如此交出部分權力,造就一個專制政府來確保公共安全。然而,洛克在《政府論》提出的自然狀態是人們依據自然法生活的型態,但是有許多缺陷,因此他認為只有公民社會才有辦法彌補,並且強調法律的重要。可以看出兩位學者對於自然狀態所提出的政體不同,藉此論述其概念並比較差異,最後以此來說討論何者對於人民的權利會比較有保障。

內文:
一、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及自然法與契約的概念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提到的自然狀態是人類處在一個戰爭的狀態,每個人相互不信任猜疑,他點出三大原因:競爭、猜疑及榮譽引起人們之間的糾紛。因此在自然狀態中不可能有任何事是不公道的,因為不存在共同的法律,所以人類無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生命,就是無法保障自然權利,造成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的相互矛盾。但霍布斯提出要擺脫此種自然狀態有個重要的關鍵,就是要存在自然法。自然法則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則,用來禁止人們毀滅自身或放棄保存生命的手段,並用來教人認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為。而霍布斯認為在自然法下人人都可以保有對一切事物的自然權利,但這樣會造成不斷的戰爭狀態,如此人們會因為對於死亡的恐懼、追求舒適的生活及私人財產而追求和平,因此人們應該放棄自然權利,將這些權利授與主權者,使主權者夠按照其認為有利於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來運用全體的力量,此種權利的相互轉讓也就是契約概念的產生。此種權利的產生是透過眾人的意志的行使;主權者是眾人創造的角色,也為人們創造了不同的身分。專制王權因而產生,服從統治是唯一可以證明放棄權利的指標。

二、洛克提出的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及自然法與公民社會的產生
    洛克在《政府論》所認為的自然狀態為一種完美的自由狀態,也是一個平等的狀態,他認為自然狀態並不等於戰爭狀態,在這樣的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同樣的自然權利,而人們應該受到自然法的規範,不去侵犯到他人的自然權利。洛克認為此種自然法是上帝賦予的,亦即若有人侵犯到他人的自然權利,人們可以自己執行自然法處罰他,並且必須依照理性和良心作為評斷的標準。此種自然法保障一個人享有生命、自由、財產及健康的自然權利。然而洛克認為在這種自然狀態下有其不足,主要在於:一,在自然狀態下,缺少一種明確的、大家認同的共同法律,這種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的是非標準;二,缺少一位眾所皆知並且有權根據既定法律裁決一切爭執的判決者;第三,在自然狀態中,常常缺少一種包含正當性的權力。也就是說,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正確地依理性來辨識出自然法,導致自然狀態下雖然每個人的權利都受自然法之保障,卻也是十分地不穩定,因此每個人的自然權利都可能被別人侵犯。為了解決這些不足之處,洛克提出公民社會的建立才能彌補。此種公民社會的權力來源一樣透過人民權利的放棄而來,而且是透過契約的形式來達成權利的轉移,此種統治權的基礎就是建立在被統治者的同意下而形成,因此就有了正當性。

三、霍布斯與洛克對於自然狀態所提出的政體之差異,及對人民權利之保障
    霍布斯對於自然狀態他提出權力集中一人的專制王權,使特定一人擁有極大的權力,而國王就是以肉身象徵國家,然而霍布斯也說到任何的政府組織都有可能產生病徵,亦即利維坦是人造的,也是會腐朽。但對於霍布斯來說,專制能帶來強制力來約束人民互相傷害的欲望,如此就能避免返回自然狀態或者是戰爭狀態。是故即使會造成人民的不便,人民應當接受,他也認為主權的君主不會為了一己私欲而殘害人民。但洛克則是認為專制君主始終也只是個人,絕對不能接受國王即是法律的概念。洛克提出專制君主不會因為他所擁有的權力是由每位人民的權力相加的總合,就能等於他的意志就會比其他某人的意志來得好。也就是說,他可能會因為掌握了無限的權力,因此可以盡情地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而不必擔心受到在人世間的自然法的制裁。在洛克看來,真正能擺脫自然狀態的只有公民社會的建立,這樣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都受到約束,沒有一個人是享有無限的權力,君主和立法者的代議士,他們所擁有的權力都必須來自於法律的規範與授權,而制定法律與審判法律的權力,更是來自於整個社會。因此洛克認為,這種處於這種專制君主統治下的人民,因為其權力完全不受制衡,人民根本無法獲得完整保障本身的權利。

結論:
    由上述可知,霍布斯所提出的政體是藉由恐懼的力量的方式來限制自然狀態的發展,由一個權力極大的主權者作為評斷的依據,但此種主權者始終擺脫不了人的角色,也無法脫離人的性格,所以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多少會有偏頗,如此便可能會造成人民的自然權利遭到侵犯。而洛克提出的政體,對於人民自然權利較有保障,因為他的主權者權力來源是透過人民所賦予的,具有絕對的正當性。而當人民自然權利受到政府的侵犯時,可以將權力回收,回復到自然狀態,直到再一次將權力交給新的政府或統治者時,此種自然狀態也就終止。如此可以看出,洛克提出的公民社會的確對於人民自然權利較有保障。現代社會發展至今,可以得知公民社會是普遍國家走向的政治體制,而專制王權的國家越來越少,許多專制國家也一一被推翻。如此便可知道洛克所提出的體制對於人民權利較為有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